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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之后,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。在一般情况下,确保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务后,才可向债务人建议追偿权。但在特别情况下,确保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。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则:“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,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的,确保人可以参与破产产业分配,预先行使追偿权。”法令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则,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,确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确保清偿的义务。假如确保人不预先追偿,等破产产业被分割结束后,就会失去追偿对象,形成无法弥补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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